建立国企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权责互补新机制

发布时间:2013-06-07 来源: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健全党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的体制机制”,把“明确权责”放在了国有企业党建的突出位置。因此,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建立董事会后,应当在承认终极目标一致,总体责任同向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和《党章》规定,确定董事会、经理层等和党组织权责、工作重点和决策重点,以及董监事来源构成,既要分权制衡,也要统筹平衡,既要规避内部人控制,也要避免“外部人”失职。

一、国企与国企党组织终极目标一致,实现路径各有侧重

如何确定党组织权责定位,应从设立国有企业和建立国企党组织本源上分析。

(1)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世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三重背景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将是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在于提高了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要产生正面社会效应,但是处于不同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其所具有的经济和社会属性偏倚程度不同,具体表现为:处于竞争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其主要表现为其经济属性,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处于特殊性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其主要表现出其社会属性,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实现政府赋予的社会目标。处于以上两种类型行业外的其他行业内的国有企业,其经济和社会属性兼具,但通常情况下两者并不会完全对等。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应以保值增值、做大做强为前提,否则将难以维持经营;都应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影响力为目标,否则将失去存在价值。但其基本衡量依据是经济增加值(EVA)。

(2)建立国企党组织的目的。中央或各级地方党委、国资委党委在国企建立党组织,是为扩大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履行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使命。其完成以上使命的前提是健全组织、发展党员、凝聚职工。其基本衡量依据是“政治增加值”(PVA,Politics Value Added),我们认为至少应包括经营贡献率、组织覆盖面、党员发展数、班子战斗力、资源整合力、党员模范力、职工凝聚量、群众满意度、党员对组织承诺度、职工对企业认同度、群众对国家热爱度、斗志提升量、社会影响力、腐败降低率、人才存量盘活度与总量增加数、职工人文素质与文化素质提升数等政治正能量的增量。我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直接服务对象至少有国企、职工和社会等3个,首先把党的执政使命贯彻落实到这三者,在此基础上,如图所示,①国企党组织通过服务国企,推动科学发展,一方面直接为自己赢得国企信任,并获得人财物等资源支持,另一方面扩大了党执政经济基础和政府调控力,也间接为职工安身立命、共享发展成果巩固平台;②国企党组织通过服务职工(包括普通党员),包括教育、培训、管理和具体服务等,一方面直接使职工听党话、跟党走,一部分先进分子成为党组织的一员,一部分群众凝聚在党周围,一部分党员提升对组织承诺度,并使其思想政治觉悟、科学文化技能等得到提升,为党执政巩固群众基础,另一方面间接为国企提供宝贵人力资源,为社会间接培育“四有”社会主义劳动者、提升社会文明水平;③国企党组织通过服务社会,一方面直接促进社会稳定,赢得社会认同,巩固党执政社会基础,另一方面也间接提升国企美誉度。从而也提升了党组织“政治增加值”。

从国企和国企党组织“投入-产出”互动关系来看,在二者终极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尽管其各自工作衡量标准各有侧重,但却互为因果,呈正相关关系(比如企业经济增加值高,也间接体现出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到位,有利于体现党组织政治增加值;而党组织政治增加值中诸如人力资源提升值等指标提升,也有利于促进生产经营,提升企业经济增加值)。

二、国企法人治理结构与国企党组织根本目标一致,功能定位各有侧重

从总体方向上看,国有企业党委与同级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是一致的。有了这样的思想和理念,党委与董事会就会同舟共济、荣辱与共,围绕共同的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肩负起神圣的历史使命。探索实践表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党的领导,恰恰相反,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了把握政策、掌控方向、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规范化运作,需要得到企业党组织的全力支持。这是理解、把握和处理法人治理和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关系的基本前提。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国有独资企业员工利益、股东、党组织的终极价值也是一致的,但国有企业并不是本企业职工所有,而是包括本企业职工在内的全民所有。

但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功能定位各有侧重。历史的角度看,过去我们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决策执行监督合一,缺乏有效制衡,导致运行效率低。为此党提出建立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然而,辩证看,法人治理结构也有需要补充完善的一面。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一组以产权为纽带,联结并规范公司的所有者、支配者、经营者之间相互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安排。其特点是更关注“物”,更依靠“法”,是以“产”授“权”、依法治企。运作理念是“制衡”。 在决策方式上重在专家决策、科学决策、共同决策、个人负责。更体现经济责任。

而“政治”乃“众人之事”,党组织作为管方向、抓思想、重育人、善协调的政治组织,突出特点是更关注人,更依靠“德”,所谓以“德”塑人。运作理念是“平衡”,所谓统筹协调。在决策方式上民主集中制,重在民主决策、集体决策、集体负责。更侧重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即使党当前的中心是经济建设,但这样的经济责任也往往通过政治方式来实现。

将现代企业制度的“依法治企”与党组织的“以德塑人” 紧密结合,将刚性管理与柔性管理紧密结合,将制衡与平衡相结合、将民主集中制机制与集体决策个人负责机制相结合,将经济责任与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相结合,将西方文明成果中国化,可以起到珠联璧合的成效,这是我们坚持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的哲学基础和功能基础。我们认为,在企业治理层面,国企党组织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位侧重点是:董事会是“选择正确的事”,经理层是“把正确的事做正确”,监事会是“监督做事的过程,保证方法对头、结果正确”,党委是“选择正确的人和政治举措为做正确的事保驾护航”。

三、建立层层审批、重在考核的权责体系

无论何种模式,明责履责是关键。从企业需求出发,我们建议,中央完善《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明确国有企业集团和内部党组织体制机制。在此基础上,一是层层明确党委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定位、职责权限(表:中央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分工责任建议表),特色化地界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或战斗堡垒作用具体范围,并层层报上级董事会会同党委联合审批(中央企业集团报中央、国务院或国资委及其党委审批),编入《层级职责手册》,或以《公司章程》附则等形式予以法规化。建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梳理,属于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治理层面的由董事会作出决策,属于管理层面的,授权经理层作出决策,属于党群人事层面的由党委作出决策。属于利益调配等涉及职工利益方面的重大决策,以职代会意见为主。

二是层层审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分工范围、岗位说明,界定其生产经营和党建政工工作的精力分配(比如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1/3精力抓党建和团队建设,1/3精力抓战略谋划,1/3精力抓调查研究、对标研究等等),并明确绩效考核权重,严格兑现落实,实现一岗双责、双责统考。

三是对党员负责人参与重大决策中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情况要予以考核兑现。当然要拓展决策议事规则,明确:决策前,大多数党委(党组)成员与大多数董事(主要指外董或职董,内董基本交叉任职)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党委(党组)会、董事会决策;决策时,当党委(党组)决议与董事会决策不一致时,或不作出决策结论,或报上级党组织或出资机构仲裁。

总之,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下,实现政治核心与法人治理协同既有价值同向、功能互补、制度安排这样的内在基础,又需要努力搭建权责定位、领导体制和双责考核等方面的运行基础。

(本文章摘自“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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